積分考核符合要求、勞動改造積極認真、監規紀律嚴格遵守……這起提請減刑案件中的罪犯看似“表現良好”,符合減刑要求,但卷宗中的其他情況卻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經山西省大同市檢察院監督,刑罰執行機關日前向檢察機關發來回函,稱已采納檢察機關意見,撤回了對梁某的減刑建議。今年6月27日,大同市檢察院收到了刑罰執行機關抄送的提請減刑建議書,擬對包括梁某在內的多名罪犯提請減刑。卷宗顯示:
“
梁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監獄實際服刑七年十一個月后刑滿釋放,之后梁某又因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本次減刑正是其第二次入獄后的首次提請。”
類似的犯罪性質、曾被減刑的服刑經歷,讓檢察官察覺到了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
6月30日,大同市檢察院就梁某減刑案召開檢察官聯席會。檢察官經討論一致認為:梁某在第一次服刑期間獲得減刑,但其在刑滿釋放之后再次犯罪,可見其改造效果有待考量。本次減刑應進行全面審查,準確把握其改造情況和再犯罪風險。最終,會議決定兵分兩路,一方前往梁某的原服刑監獄,了解其首次服刑期間的表現,另一方則前往梁某被捕前居住地走訪,全面了解梁某刑滿釋放后的生活情況及第二次犯罪時的詳細情況。
檢察人員在梁某的原服刑監獄了解到,梁某第一次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無嚴重違反監規監紀的行為,與梁某在本次提請減刑考核期內的表現高度一致。因此,單憑刑罰執行機關的書面材料無法確定梁某的改造情況。
同時,前往梁某居住地走訪的檢察人員也完成了調查工作。被走訪和調查的機關與個人普遍反映,梁某無固定工作和住所,其犯罪情節和在當地造成的社會影響較為惡劣。
為更好地對該案進行檢察監督,大同市檢察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聽證。檢察官提出,鑒于梁某在刑滿釋放后再次犯罪,當前書面材料不足以認定其改造情況,不確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再犯罪風險仍然較高,建議刑罰執行機關撤回減刑建議。聽證員一致支持檢察機關的意見。日前,刑罰執行機關采納了檢察監督意見,撤回了對梁某的減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