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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例我來講】遵化檢察:銷售不合格食品受罰,不知情不是抗辯理由
時間:2021-11-19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基本案情

飯館經營者李某于2021年4月購進一批韭菜,部分韭菜被做成食品出售。經遵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檢測機構抽檢,發現該批韭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該批韭菜不合格。除此之外,李某不能提供購買該批韭菜的購貨憑證和自己盡到查驗義務等證據,因此遵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李某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一萬元。

行政處罰生效后,李某認為自己并不知道進貨的韭菜是不合格食品,不接受處罰,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爭議聯合化解機制,法院邀請檢察官參與該案化解工作,在檢法兩家的共同釋法說理下,李某認識到自己行為違法,也接受了行政處罰。鑒于李某家庭經濟困難,在檢法兩家的建議下,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意李某分期繳納罰款。近日,李某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予撤訴。該行政爭議得到成功化解。


 

法律 ·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檢察官 · 提醒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一項重要民生工作。近年來,多次發生飯店、菜市場因出售不合格食品被處罰五千元至十萬元不等的案例。經營者大多認為自己不知道出售的是不合格食品,不應受到行政處罰。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做到以下兩點:

一要知法懂法,對法律心存敬畏。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法,用法律指導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

二要盡到查驗義務,保留進貨憑證。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因此,建議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到正規的超市、大型批發市場進貨,查看食品檢測報告、經營資質等文件,并索取正規購貨憑證。如供貨方不能提供購貨憑證,經營者也應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留存支付交易記錄,當執法部門檢查時主動提供。

檢察知識 · 小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檢察機關開始在行政訴訟監督過程中全面參與行政爭議化解工作。
2020年10月,遵化市人民檢察院與遵化市人民法院簽署《關于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意見》!兑庖姟分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監督同時,會同審判機關聯合化解行政爭議,共同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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