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去酒吧娛樂飲酒,
酒吧不阻攔還私開后門接納?
陌生人帶醉酒未成人開房,
酒店工作人員不核驗身份,
也不詢問監護人及雙方關系,
就直接辦理入住手續?
基本案情
甲某是未成年人,在校就讀期間交友不慎,沾染了飲酒的不良習慣。2021年5月7日晚,甲某主動聯系幾個朋友去南昌某酒吧喝酒,酒吧工作人員明知其是未成年人,仍私開后門讓其進入包間娛樂飲酒。期間又來了幾名不認識的未成年陌生人,但甲某絲毫沒有戒心仍喝酒直至醉酒狀態。
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甲某被共同飲酒的三名陌生人背著來到南昌某酒店。其中一名陌生人用自己的身份證在前臺登記后,公然背著甲某從酒店前臺處乘坐電梯進入酒店房間,期間酒店工作人員明知開房人也是未成年人,背著的甲某不省人事,但沒有依法詢問監護人信息及雙方關系,也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后三名陌生人與甲某共同入住酒店期間,對甲某實施了侵害。
事后經甲某報警,上述三名侵害人被抓捕歸案,并被判決入刑。2021年6月17日,經醫院診斷,甲某患有焦慮抑郁癥。甲某以南昌某酒吧及酒店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使其遭受性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南昌某酒吧及某酒店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醫療費30萬元。
法院判決
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酒吧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甲某系未成年,酒吧員工明知不能為甲某提供酒水服務,卻主動違規帶入包間放縱其喝酒至醉酒狀態,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應詢問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警。但工作人員不僅不聞不問,更在登記入住之后發現有人背著醉酒未成年人甲某進入酒店房間時仍不予詢問,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七條法律規定。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判決酒吧和酒店各賠償甲某1萬元。
法官提醒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應嚴格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和主體責任,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應嚴格查驗身份并如實登記,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嚴格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線索或者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如違反有關法定義務,發現異常情況不報告的,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廣大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尊自愛、謹慎交友,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酒店、賓館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實現對未成年人入住的風險防控,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