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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婆婆向兒子兒媳轉賬190萬元,能要求返還嗎?法院判了!
時間:2023-01-12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基本案情


王先生與郭女士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婆婆李女士分別向兒子兒媳賬戶內各轉賬170萬元、20萬元,后李女士主張該兩筆款項為借款,要求兩人返還,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李女士借款本金170萬元。


李女士訴稱其為王先生的母親,王先生與郭女士于2016年登記結婚,2018年時郭女士因計劃搖號買車向李女士借款20萬元,李女士將錢轉到郭女士名下賬戶內。2021年,王先生與郭女士又因購房向李女士借款170萬元,李女士將該筆款項轉到王先生名下賬戶內,備注“購房款”,并提交王先生出具的借條佐證。李女士認為,該兩筆款項都是王先生與郭女士夫妻共同借款,故請求王先生與郭女士返還借款共計190萬元。


王先生辯稱認可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郭女士辯稱郭女士與王先生的兒子2018年出生,李女士轉給郭女士20萬元是對其生孩子的獎勵,是李女士自愿贈與給郭女士的,而買車發生在2020年。170萬元的“購房款”也是李女士贈與給郭女士與王先生的,一是郭女士與王先生均無購房意愿,但李女士在沒有和兒子兒媳商量的情況下付了購房意向金,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同意李女士支付首付款170萬元,余款由郭女士和王先生共同貸款,170萬元是李女士自愿出的,并提交電話錄音相佐證。二是郭女士無購房能力,郭女士與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不足10萬元,且住著公租房,無力買房,并提交租房合同相佐證。三是借條是偽造的,郭女士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借條是在離婚訴訟后形成的,而不是借條上的落款時間。


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向郭女士轉賬20萬元,李女士僅有轉賬憑證,李女士解釋的借款理由為購車,但是郭女士時隔兩年才購入車輛,李女士應就雙方是否達成借貸關系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李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形成借貸關系,故法院對李女士的該筆款項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萬元款項,李女士已經提交王先生出具的欠條及相關轉賬支付憑證證明其與王先生、郭女士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李女士否認贈與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郭女士對借貸關系不予認可,認為借條上沒有簽字、借條形成于王先生和郭女士離婚訴訟之后,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郭女士辯稱李女士在買房時的出資是贈與,應由郭女士承擔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郭女士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女士的出資系贈與。故該170萬元屬于王先生、郭女士的借款。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郭女士向李女士返還170萬元。


宣判后,郭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F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子女購房時由父母出資給予資助,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具有償還的義務。故本案170萬元的款項屬于借款,應當向李女士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李女士無法證明20萬元的款項系借款,且結合轉賬的時間為孩子出生后的一個月內這一事實,該筆款項未認定為借款。


在此法官提醒,父母對于子女的資助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非常普遍,當糾紛發生在該種緊密的家庭關系中時,能否要求返還取決于資金是贈與還是借貸。為避免糾紛的發生,在父母與子女的金錢往來時,盡量做到明確是借貸還是贈與;對于向父母借款的行為,子女承擔起償還的義務,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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