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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你身邊|小區內電梯廣告收益是否屬于業主共有?
時間:2023-07-10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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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電梯廣告收益

是否屬于業主共有?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小區業主發現小區電梯內廣告位已被物業公司租給廣告公司使用,而物業公司卻未將電梯廣告租賃收益進行公示。業主認為這是他們共有部分的收入,應歸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應當向業主返還電梯廣告租賃收益。物業公司稱,廣告投放是他們自己聯系的,所以廣告收益應當歸他們支配使用。那么小區內的廣告收益究竟該歸誰所有?


專家點評


吳晨,“八五”普法民法典講師團成員,全國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本案中,小區內的廣告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共同家園。小區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本著物盡其用的原則,在不影響業主權益的基礎上,可以對小區的業主共有部分,像車位、電梯間等加以利用,增加收益。如果物業服務機構將這部分收益作為經營收益據為己有,則侵害了全體業主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首先,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應當確定地歸屬全體業主所有。其次,在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中,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扣除合理成本。最后,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那么如何分配這些收益,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民法典用“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專章詳盡地規定了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等各個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構建和睦鄰里、和諧社會奠定法治基礎。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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